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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貸款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對法律進行了研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