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種。前者的作用是使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並不暫時發生效力,只有當所附條件成就時才會產生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後者的功能是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即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發生效力,當所附條件滿足時,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的壹般原則
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條件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