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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工作環境溫度的規定
法律解析: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以確保員工能夠勞逸結合並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但由於行業特點,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能停工或必須緊急處理或及時修復。(壹)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時,當天應停止工作;(2)日最高氣溫達到38℃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