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房屋征收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房屋征收造成的損失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