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賠償數額。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為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