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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對汙水排放有哪些規定?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只能排放的廢水、汙水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消毒;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掩埋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的可溶性有毒廢渣。貯存可溶性有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