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合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第八十壹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