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後予以公告:(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劇場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2)暫停工作、業務或課程;(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密閉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