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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人應承擔哪些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發起人責任是指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對認股人繳納的股份,承擔退還股份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