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二)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壹)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四)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五)因受處分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六)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