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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意見是壹種訴訟證據。鑒定意見不同於證人證言,因為鑒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鑒定結論是表達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證據是基於科學技術方法而不是對相關情況的回憶。在當今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的應用日益廣泛,專家意見在幫助法官查明事實方面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國的相關司法鑒定制度並不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