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集會、示威和遊行法》第29條第1款和第3款。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批準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拒絕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96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未經依法申請或者許可,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