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是用來證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給公民。並作為每個人的重要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申請人應攜帶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申請第二代身份證。身份證的有效期分為四種:5年、20年和長期。16周歲以下公民自願申領身份證的,身份證有效期為5年;16歲至25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26歲至45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20年;46歲以上的公民持有長期有效的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五年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五條* *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46歲以上的人將獲得長期有效的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五年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