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8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2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放棄撤銷權,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