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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所有權
法律主體性: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它有利於合夥企業的融資,防止投資者因害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退出合夥企業。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八條:壹個或者多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執行合夥事務產生的收入歸合夥企業所有,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合夥企業承擔。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以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