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