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有哪些規定?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情況、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人民法院和反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補救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非自願使用該布圖設計的許可。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的決定應當根據非自願許可的原因明確使用的範圍和時間,範圍應當限於為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限於人民法院和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行為後需要給予的救濟。非自願許可事由消除並不再存在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布圖設計權利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決定。非自願許可是非排他性許可,取得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享有獨占使用權,無權允許他人使用。非自願許可是付費許可。非自願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報酬,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