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