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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體性:

《公司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其差額;其他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承擔連帶責任”而第九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向其繳納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和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