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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可以幹預法官的決定嗎?
法律分析:《綱要》提出“明確院長、庭長的權力清單和監督管理職責,完善履職指引和案件全程監督留痕制度”。這句話有三個關鍵點。壹是明確院長、庭長的權力清單,二是明確院長、庭長的監督管理責任,三是在案件監督管理上留痕。由於《綱要》是對上壹個五年規劃綱要的“繼承”,其許多內容早在2015年就已實施,《綱要》只是試圖進壹步推動相關制度的細化和落實,因此對這句話的解讀必須結合《綱要》頒布前的相關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宴請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