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
第二條調查令是指當事人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有困難時,經申請並經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向其代理人發出的向被調查人收集有關證據的法律文書。
第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審判和執行階段申請調查令,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當與案件需要證明的事實相關。在起訴階段,申請調查令應在提交起訴書和相關證據後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僅限於與受理相關的起訴證據,如訴訟當事人的資格、管轄權等。在審判階段,申請調查令應當在案件受理後、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二審案件中,申請調查的證據僅限於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