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非法營運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營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非法營運是指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進行營運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駕駛道路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