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成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用途,車庫禁止用於居住、生產、經營。
業主擅自將原本用於停放車輛的車庫用於居住,改變了車庫的用途。此外,如果車庫在居民居住時私自連接水、電、汙水管道,操作不規範,容易造成安全隱患。
由於租戶與其他業主在工作時間和生活習慣上的差異,也容易發生隨意排放汙染物、噪音擾民甚至治安事件。不僅如此,租房戶占用車庫的行為還占用了小區內部的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