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六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