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根據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第143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71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479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