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和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