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