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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傷對象違法嗎?
法律分析:所謂“激怒”現象反映了壹種行為模式與行為結果之間的相關性。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和性質確定。第壹,行為人明知對方精神脆弱、身體有病,可能生氣,故意追求激怒對方的結果。那麽,這種以“氣”的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第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不具有追求對方死亡的目的。在爭執中,他傷人,侮辱刺激對方,精神幹擾。本案中,“氣人”實質上構成了民法調整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