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壹次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每次續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