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了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機動車被拖走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機動車拖帶查詢電話,並通過設置機動車拖帶專用標誌等明示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被拖走機動車的地點、期限和停放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