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二十壹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部分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的調整和補選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總數的五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