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可以扣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登記。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扣押的物品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物品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經查證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登記後應當立即返還;六個月無人認領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