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法律案。
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六條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