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持證上崗。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保障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第三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城管執法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的;
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作為資金來源;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