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75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或者其他方法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股份分紅、收受禮品等。
2.房子。主要是指公民用於居住和生活的房屋。
3.儲蓄。指公民存入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的貨幣。除司法機關依法辦案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公民的存款。銀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義務。
4.日用品。比如衣服、食物、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具有壹定價值的物品。
6.書籍和資料。如書籍、報紙、圖表等。
7.森林樹木。牲畜和生產資料以及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其他合法財產。如拖拉機和機床。
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