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已失效,其中32條規定已轉移至《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具體內容包括:夫妻可以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單方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其中,“感情破裂”壹般是指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且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