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國家,當然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但是,嚴格依法辦事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執法活動都是雷霆萬鈞。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文明執法和靈活執法,如春風和雨,有時能更好地促進法與情的統壹,達到執法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