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幼兒教師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賠禮道歉、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但在現實中,受虐兒童受到的身體傷害非常輕微,這讓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在索賠時陷入困境,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可以很少,只有精神損害賠償,法官可以酌情多判壹點。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往往基於訴訟成本和收益的考慮而放棄訴訟的司法保護。
負有行政責任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