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拍賣未達成協議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和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拍賣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向出價最高者購買和出售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的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拍賣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