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定“應當作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約定不明確時的處理。根據規定,應該進行咨詢。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