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壹)扶貧濟困;(二)助老、救孤、敬老、助殘、優撫;(三)搶救自然災害、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損害;(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的發展;(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