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依法解除的,不承擔責任;
2.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確認違約責任;
4.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66條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