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說的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說的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和取得所得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戶和財產實施實質性、綜合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