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等監督方式。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的;
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作為資金來源;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