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提交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鑒定人進行鑒定的,鑒定人所在單位應當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的身份。
重新鑒定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認為原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依據不足,對結論不滿意,或者鑒定人之間意見不壹致,可以重新指定原鑒定材料或者聘請新的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