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任何索賄的人都將受到更重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