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消費者除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壹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不能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其他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