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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的發生依據是什麽?
債務的發生基於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1.負債的原因是什麽?

1.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就民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所達成的協議。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非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據,損害他人及其利益的行為。

4.無因管理,即無因管理,是指在不受他人委托或不承擔法律規定義務的情況下,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二、債務發生過程中應註意的問題

1,合同的形式。雖然法律規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多種形式。

2.合同的內容。合同內容主要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3.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即債務人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的合同權利。

4.債權保全。債務關系成立後,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成為債務履行的壹般擔保,民法上稱之為“責任財產”。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壹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