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1個嬰兒,產假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產假。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
女職工依法生育的,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給予30天產假。產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
依照法律法規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和單位批準,可以在產假期滿後連續休假,直至子女年滿壹歲。休假期間的月工資不低於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75%,但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十五天的護理假,並在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