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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新增規定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實施城鄉規劃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堅持城鄉統籌;

2.堅持先規劃後建設;

3、堅持科學規劃,把維護公眾利益、促進社會公平、關註和改善民生作為城鄉規劃編制的重要目標;

4.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認真研究和完善鎮、鄉、村規劃的內容和方法;

5.堅持加強規劃實施監督,依法監督是城鄉規劃遵守和實施的重要保障;

6、必須堅持落實政府職責和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