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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收滯納金的最新規定是什麽?
法律解析:最新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裁定、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非執行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應當支付滯納金。滯納金的特征,

1,滯納金合法;

2.滯納金是強制性的;

3.滯納金是懲罰性的。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納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未繳納稅款、滯納金和提供擔保的人。